11.1 賣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貨物有關的設計、監造、檢驗、卸貨、土建、安裝、調試、驗收、試運行、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維護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
11.2 賣方需派負責人到現場進行pur聚氨酯電纜技術服務,指導買方和安裝承包商嚴格按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進行卸貨、安裝、分部試運、調試、性能驗收試驗、啟動和試運行、運行等,并負責解決發現的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
11.3 賣方應在次設計聯絡會上向買方提交執行本合同第11.1條和第11.2條中規定的服務工作的組織計劃一式貳份。
11.4 賣方如果有技術支持方,則賣方應向買方提供技術支持方的文件。
11.5 賣方應保證其從事設計及技術指導的人員皆全力為“風電場”的利益服務,不會發生任何違背這一原則的行為或不法行為,賣方及買方都將為此提供各種條件以便雙方密切協作,順利開展工作。賣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買方參與賣方的技術設計,并向買方解釋技術設計。
11.6 賣方應按買方確認的時間參與買方組織的設計聯絡會。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另一方應參加。
11.7 買方有權將賣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貨物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
11.8 賣方的分包商對合同貨物提供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賣方統一組織并征得買方同意,費用由賣方自行承擔。
11.9 賣方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包括分包與外購的)合同貨物及技術接口、技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
11.10 凡與本合同貨物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賣方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并不由此導致合同總價的變化。
11.11 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名單應在次設計聯絡會上提交買方予以確認。
買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賣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買方認可的技術服務人員。如果買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10天內賣方沒有答復,將按本合同第16.4條處理。
11.12 由于賣方技術服務人員技術服務的疏忽和錯誤以及賣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導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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